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的原产地证据文件使用疑问
2025-03-3014次
尊敬的上海海关: 我司有一批原产于日本的杆径6mm以上螺栓需进口(该批螺栓是日本发货人购买钢材,车削而成),hs:7318151001,该hs涉及对欧盟紧固件反倾销hs,但前期与报关行沟通下来,报关行要求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不被认可),才能按原产日本,进行海关申报(可避免征收反倾销税),否则,只能按“国别不详”,按26征收反倾销税。我司对于报关行这个回复,结合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认为报关行回复与总署公告有相悖,但因该公告未有解读或说明等,故我司存在如下疑问:1、公告第2条第1款提及“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无论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的,均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等)“,该票我司发货人提供其自己公司出具的原产地声明,是否可以作为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2、公告第2条第2款提及“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应做出情况说明“,那发货人或我收货人做出的情况说明,是否可以作为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的补充?3、如允许提供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那原产地声明是否有指定格式? 以上,希望贵关能否解读说明下,以便我司能及时对应,谢谢!
上海海关 2021-09-09 10:41:22
您好,来信收悉。根据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4号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总署公告〔2018〕7号)的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无论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的,均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13)第九条,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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