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用口罩的国际转口贸易如何申报
2025-04-019次
国际转口贸易一线进境入保税库的非医用口罩,贸易方式区内物流货物(5034),是供船用的保税物料。现在要申报一线出境直接供船,但是由于口罩为国外生产,在国内没有生产销售单位,也没有相关的检测报告,要如何申报?生产销售单位如何填报?符合哪个标准?单一窗口如何录入?
大连海关 2020-05-06 09:16:00
申报出口非医用口罩时,需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在“单一窗口”申报时,请注意以下要求:1.“是否符合国外质量标准”栏是必选项。对于选择“是”的,系统自动将企业填写的“生产销售单位”与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进行比对;2.对于既符合国内质量标准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也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在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选择符合“中国质量标准”。“单一窗口”提示“是否符合国外质量标准”时,选择“否”。为提升通关效率,对于生产消费单位填报为生产厂商的,系统将自动校验;对于因系统原因无法填写生产厂商的,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和报关单填制规范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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