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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税设备问题

2025-04-0130次
您好, 我司有一批免税自用设备,至今已有10多年,准备做内销处理。是否须向所属海关提交文件,进行申请解除监管、报关等操作? 还是不用办理任何手续?望领导细解,感谢!
深圳海关 2021-03-11 09:02:54
您好,您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第二十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上述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请贵司结合货物实际情况及时联系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有需要可拨打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与我们联系,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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