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专家表示,日益活跃的“异宠”贸易已成外来物种进入国内的重要渠道,存在生物入侵风险,需要加强规范治理。
一、“异宠”是什么?
“异宠”即另类宠物,区别于猫、狗、鸟、鱼等通常宠物,主要是一些外形奇特,并不多见的怪异动植物。这其中以爬行动物、节肢动物、昆虫、两栖动物和啮齿类小动物为主,偶尔也会出现一些小型的灵长类、哺乳类动物。
“异宠”最先出现于欧美等地和日本,之后进入港澳台地区,并在近年来逐步进入大陆市场,彻底打破了猫、狗、鸟、观赏鱼类、花卉所构架的宠物市场传统格局,成为年轻人喜好的新宠。
随着社会结构变化和经济发展,人们的养宠观念已逐渐发生改变。根据《2021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消费市场规模达到2490亿元,比2020年增长20.58%,增速已恢复至疫情前水平。未来3年我国宠物行业复合增速为14.2%,到2023年市场规模将达4456亿元。
饲养“异宠”,有人是为了“秀”,有人是因为好饲养、有陪伴,还有人是瞄准了“异宠”圈背后的市场。占用时间少、形态独特的小众宠物能给都市年轻人另类的体验。但养“异宠”肯定不是一件轻松事,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的一份报告提到,近半数的“异宠”初次购买者几乎没有花时间研究自己购买的动物,既不了解宠物的来历,也不清楚它们需要的环境。这样的态度很可能导致宠物一旦没达到饲养者心理预期,比如“不亲人”“味大”“难养”等,就会被弃养,进而衍生一系列的次生风险。
二、饲养“异宠”的潜在风险
饲养“异宠”不仅关乎个人喜好,更关乎生态安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公报显示,目前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对农林业生产安全、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尤其是一些猎奇的宠物爱好者从国外非法网购的国内没有自然分布的新奇“异宠”,不仅可能携带动植物疫病疫情,而且由于没有天敌,一旦逃逸或被遗弃极有可能破坏生态系统。
三、饲养“异宠”切勿跟风
没有需求就没有非法贩卖,更重要的是不要让喜爱成为伤害。消费者切不可盲目跟风、随意购买、任性弃养,在决定养“异宠”之前,不妨问自己几个问题:是否足够了解想养“异宠”的习性?卖家是否有完善可靠的资质?宠物生病了去哪里救治?是否有时间和精力长久地陪伴?充分了解、理性决定,才是对生命负责的态度。
人人都有养宠物的自由,但随意饲养未经人类长期驯化的“异宠”,可能会给人身安全和生态安全都带来威胁。对宠物进行分类,给宠物饲养立规矩,已是势在必行。对于猫狗这样的常规宠物,属允许饲养的范围,但饲养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比如办理犬证、不饲养禁养的烈性犬等;需要遵守公德,如定期检疫、遛狗拴绳等。
对于相对温顺、没有攻击性的宠物,允许有条件饲养,饲养人注意防止有异味、异响等可能妨碍邻居生活的因素,更重要的是要做好防护,不能让其逃脱,也不能随意弃养。对于危险性高、攻击性强的物种以及外来物种,应严格禁止饲养,相关部门要列出清晰的名录,督促饲养人自查或相互监督,畅通举报渠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规范宠物饲养。另外,还要完善宠物放生、运输、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让饲养宠物有法可依,依法而养。
非法饲养“异宠”的风险及其危害不可估量,海关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携带、寄递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不要随意引进、养殖、种植外来物种,也不要随意从网络上购买境外宠物、花草等动植物及其产品,增强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海关提示
“异宠”的购买和饲养须遵循法律法规,不可随意携带、寄递入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输入、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疫的,不得进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出售、利用的,则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的来源证明,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五条进出口列入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均列于名录中,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六)《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第十条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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