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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是否需要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咨询

2025-04-0410次
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染料产品生产商,但是我司生产的染料产品是用于出口的,染料产品有一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9601-2013 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及测定》进行管制。根据《标准化法》第26条“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我司觉得我司出口的染料产品不需要按照《gb 19601-2013 染料产品中23种有害芳香胺的限量及测定》的要求执行,请问理解正确吗?
海关总署 2021-12-09 13:36:35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指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建议您联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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