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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判定规则确认

2025-04-0615次
您好。我们公司想和外国公司合作,把一款进口产品拿到国内生产,以国产产品的形式去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 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的货物,按清单中列明的具体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我们进口的部件不属于列入《清单》的货物,不能按照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来判定原产地,但按照税则归类改变来判定原产地,4位税目归类又未发生变更。想确认一下,此种情况下,原产地应该如何判定?谢谢。
海关总署 2021-11-26 15:30:40
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第三条规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您可以向您公司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预裁定相关规定可参考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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