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牙膏
2025-05-015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根据以上条例进口牙膏是需要做普通化妆品备案的,但是上述提到的“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还没发布,请问目前进口牙膏是否不需要做普通化妆品备案?只需要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43号,做收货人备案即可。
青岛海关 2021-11-02 16:26:00
您好!留言收悉。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因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还没有发布,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144号)第四条“在《条例》配套的牙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现行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督管理。”目前还按照之前要求执行。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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