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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8”全国海关法制宣传日宣传问答

2025-06-283次
海关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对海关做出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5、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6、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7、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8、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纳税争议);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中的重要时限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是持续状态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间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产、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如何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有以下两种途径: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权人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请求权人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权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如何申请知识产权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应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并随附以下证据:
1、 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5、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6、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知识产权备案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如何提出扣留侵犯知识产权嫌疑货物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书,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还需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如系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海关规章在何种情况下,起草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1、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
2、征求意见时存在重大分歧的;
3、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情形。
海关规章立法听证会应依照何种程序
1、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根据情况通过社会公开报名、邀请等形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代表;
3、向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就起草的规章进行解释和说明;
4、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5、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6、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
在何种情形下,直属海关才能以公告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
1、本关区特有的情况;
2、根据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操作规程。
直属海关公告内容属于海关总署尚未明确事项的,应经海关总署批准。直属海关公告的起草部门应听取本关区有关部门意见,也可以听取有关单位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完毕后应当将公告文稿连同起草说明一并送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必要时可再次征求本关区各有关部门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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