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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品进口报关
海关总署第124号令施行前设备监管问题
2025-07-02
2次
你好!有几个问题向咨询一下 1;2005年3月1日施行前,进口的减免税设备也可以5年后自动减除监管吗?例;2001年前进口的设备 2;从别的企业转结过来的减免税设备同样适用于124号令吗?例;2001收购别的公司后通过海关转结的减免税设备 3;征税进口的设备处理(报废,转卖)时是否无需向海关报告 谢
拱北海关 2007-02-12 09:02:55
对应您的问题回答如下:1、所有2005年3月1日后到期的减免税设备,适用124号令,即可自动减除监管;2、只有属于减免税设备,则适用124号令,而不管设备来源;3、分两种情况:以一般贸易进口的则放行后企业可自由处置;以投资设备方式征税进口的,当时涉及免证的,转卖时需要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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