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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租赁的设备能否作为进料加工免税设备

2025-07-087次
国内企业和外商订立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承诺提供给中方用于生产的设备中包含在国外有租用关系的设备(即该外商非此类设备的所有人)。但是对于国内企业来说,这些设备为完全无偿提供,免费使用。请问国内企业在办理不作价进口免税设备时可以包括此类设备吗?需要在登记手册中注明所有权人吗?如您能回答我们不胜感激。
南京海关 2007-03-23 10:03:01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对于外商之间的商业关系海关无法确定。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手续时,海关根据国内企业与外商签定的合同进行审核,要求国内企业与外商所签订的合同不能有租赁关系。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如果企业进口的设备符合不作价设备的条件,可以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然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以业务现场的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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