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保税区出口产品不良品退运问题
2025-02-0735次
您好!想对经保税区报关出口后,需退换的问题作咨询。惠州a公司作为出口方,以“进料对口”方式出口一批电子产品入综合保税区,再由深圳b公司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办理出区。而后由于产品质量存在瑕疵、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深圳b公司需要返还原供货商惠州a公司进行退换。企业遇到的难点是:1) 从深圳b公司进口方监管角度,其进口时已缴纳进口关税,可以在国内自由流通(买卖)。进口部分的不良品可以直接将货物退回给惠州a公司进行换货;2) 而对惠州a公司,其公司本身是从事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其物料、半成品、完成品 都属于海关监管。若深圳b公司直接到厂进行换货,必然会动用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逻辑上应该以“进料成品退换”方式向海关办理退运进出口)。问题点:经综合保税区退货的流程目前只支持“进料/来料成品退换、进料/来料料件退换或料件复出”,而进口方是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当出现不良品而需作退换时无法通过保税区操作。个人想法:1) 深圳b公司以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原则,到惠州a公司退换货;2) 惠州a公司对退换产品,若不能返修、或返修过程使用到保税物料的,则按实际返修领料、或不良品折算原材料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内部保留好相关单证备查证。由于该情况较为特殊,操作上不太确定其合规性。为此,还望各位老师能给予一些指导建议。谢谢!
黄埔海关 2022-08-05 16:31:00
您好。《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56号令)对货物经综保区退运无限制性规定,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申报要求可加强与综保区主管地海关通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对深圳b公司直接到惠州a公司退换货、以及惠州a公司对退换产品返修等相关监管问题,非我关职权范围,请咨询企业属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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