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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389号令与海关总署第191号令中原物料是否可以外发加工的问题

2025-08-133次
老师:您好!我是南昌出口加工区里面的企业,现在我公司有一道工序,塑料粒需要外发区外企业进行染色加工,南昌出口加工区海关回复我说,根据389号令不允许原材料外发加工。但是我问了其它出口加工区(如昆山出口加工区),他们是根据海关总署第191号令的内容,区内企业可以做原物料的外发加工,并且有企业已经实际执行了。请问 : 我们是否可以向海关申请原物料进行外发染色加工?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389号令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海关总署第191号令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南昌海关 2011-08-17 03:08: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外发加工货物仅限于模具和半成品。191号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出口加工区不适用该办法。具体业务办理问题请咨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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