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请教问题
2025-08-194次
你好!(连锁酒店港商提供签字笔和写字垫板(签字笔和写字垫板是港商酒店内部用的循环用品(即是已多次使用过)),进口回来整理包装:1只签字笔+1面写字垫板+2张便条纸(便条纸是国内购买)为1套,每套都再用塑料袋(塑料袋是国内购买)包装,所有货物是100出口(包括坏件也退还香港),无国内销售的计划!)以上问题你们已回复是不适宜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开展,请问我司可以采用什么方式来开展进出口业务啊?或者我司应该怎样做才能达到“加工贸易”的条件来开展业务?谢谢!
拱北海关 2018-09-27 14:46:00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219号,署令第240号修订)第三条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你公司开展的项目,不属于加工贸易范畴。因此,此项目不适宜采用“加工贸易”方式开展。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如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等)可以开展境内外货物的保税仓储业务并可以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针对你司提及业务,由于涉及产业发展导向、环保等问题,你司可先行向地方政府(如地方政府派驻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委员会)了解相关业务是否符合地方产业发展导向,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在上述事项明确后,对于具体的业务开展和通关问题,你司可向上述区域的现场主管海关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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