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口监管证件
2025-09-0113次
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依客人需求:加工贸易产成品会随附光盘出口;光盘里的内容是产品组装说明及产品注意事项,而光盘来源是由境外进口。光盘编码为8523499000,原进口时会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2019年01月时商品编码调整为8523499090,监管条件变为:f ,且自18/11/1起批文要联网,文号为“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我司向地方及省局广电部门提出申请要联网的批文,被告知-广电部门未接到联网的通知,且向我们说明:加工贸易项下光盘管理是依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告〔2016〕2 号中第一条规定”,并非公告2018年第146号提到的-进口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且也向广播总电及海关总署反应了此事,但目前未有答复。现我司有一批光盘因这个问题被卡在境外仓库近三月,急需请关寻求帮助,昐回复,谢谢
黄埔海关 2019-03-28 09:36:00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2号联合公告》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的办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只读类光盘的,须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批准后,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格式见附件1)。申请单位凭该批准证到商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凭该批准证到进出口口岸海关办理光盘的进出口验放手续。所在地已进行相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区,可凭该批准证直接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以上规定,如企业需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只读光盘的,凭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直接到口岸海关办理光盘的进出口验放手续即可。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环节,无需向海关提供以上批准证。另外,关于光盘口岸验放等环节的有关问题,建议转口岸监管部门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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