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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裹限制及税款疑问

2025-09-275次
您好, 我有一个包裹内含四本书籍、三份黑胶唱片和一个玩具,其中书籍黑胶价值约3000元,玩具价值约400元。 1.请问以上物品可以放在一个包裹里吗? 2.玩具和黑胶要一起计税吗?还是仅玩具需缴税? 感谢您的答复!
青岛海关 2024-04-02 14:26:00
您好!留言收悉。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61号令)对邮递渠道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类个人物品,验放规定如下: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您可以据此判断包裹内的书籍和唱片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内。免税之外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中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海关总署2019年第63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规定,玩具对应税率为13%,海关根据完税价格和税率,计征行邮税。若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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