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单贸易国”“运抵国” 指运港”“最终目的国” 如何填报
2025-09-273次
我们有一批货一般贸易形式海运出口,贸易合同是与中国香港公司签订的,货物是到比利时安特卫普港卸货清关的,清关后陆运至德国的仓库,那报关单上面的“贸易国”、“运抵国(地区)”、“指运港”、“最终目的国(地区)”分别应该怎么填,请给予帮助指导,谢谢!
宁波海关 2022-10-25 16:23:30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8号):
1、贸易国,是与我国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国家。根据咨询表述应填报香港;
2、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请企业根据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实际情况填报。
3、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根据咨询表述应填报安特卫普港。
4、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请企业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填报。(宁波海关办公室祝徐兴05748909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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