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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另一种“洋垃圾”

2025-02-1729次
张家港保税区海关刚刚依法监督销毁了一批存放于保税区某仓库内的失效保税仓储货物,这批货物主要为日用品(如化妆品、饮料等)、化学药剂(如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四氯乙烯、甲霜灵等)、卫星接收机组件、游戏机等,总数超过10吨。据了解,该批被销毁的货物全部为外商委托仓储,进口仓储时间均在5年以上,且都为超过有效期无任何利用价值的姑且称之为特殊的“洋垃圾"。
近年来,海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洋垃圾"进口一直保持着打击的高压态势,国家也立法对一些固体废物,如废旧塑料、废旧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电视机、废旧金属、废旧轮胎的进口,加强集中整治和统一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人们对进口“洋垃圾"泛滥的担忧。然而对于滞留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另一种“洋垃圾",则令海关、环保等相关部门有些棘手。
令人头疼的原因有四:其一,这类货物均为外商委托仓储,是“有主"货物,货权在外商,区内仓储企业仅是收货人;其二,这类货物进区时都为正常进口的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有别于直接进口的固废“洋垃圾";其三,此类货物是因某些原因,仓储时间长、有效期已过、已无使用价值,因无人过问但又无法做退运处理。如果进入国内市场,将对人群和环境产生不可忽视的危害,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洋垃圾"。况且个别货物的仓储费已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货权人实际已放弃不管。然而仅作为收货人的仓储企业在无法收回仓储费,货主未作货物放弃声明的情况下,又无权对货物作实际的实质性处理,否则便有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其四,由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对仓储货物的储存期限未作出规定,海关无法主动介入,对这些货物的处理,海关只能建议和敦促作为收货人的仓储企业向法院起诉。
上述原因的存在,给这类“洋垃圾"的存在提供了空间,制约和影响了仓储业的健康发展,也给海关、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带来了被动。由此想到,仓储企业在与外商签订仓储协议时,应写明货物的仓储期限,必要时明确超期违约对货物的处置条款(如退运方法)和法律责任,以规避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海关、工商、环保、检验检疫等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对这类“洋垃圾"的整治和管理,对处理此类“洋垃圾"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补充和完善。随着国内仓储物流业的迅猛发展,类似的现象和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甚至延续扩大,滞留在特殊经济区内的“洋垃圾"现象应引起我们的足够的警惕,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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