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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木薯淀粉报关
原产地和出境加工复进口申报
2025-02-20
33次
中国工厂以出境加工方式将从国内及国外采购的原材料(税号8544,8536,4016等)提供给东盟成员国,然后再复进口成品(税号8544)。成品(税号8544)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范围内,低于最惠国税率。1. 此类复进口的成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证发放规则?2. 如果复进口的成品的构成满足中国-东盟原产地比例(大于等于40),完税价格(境外加工费、料件费、运保费等)是否可以享受中国-东盟协定税率?3. 如果享受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复进口至中国时是否必须提供原产地证?还是可以将出境加工账册视为中国-东盟成员国的成分?
大连海关 2019-07-25 15:06:01
您好!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如原材料均产自中国或东盟,且在东盟加工,按照规则,可以视为东盟原产货物。进口申报时,企业需提交原产地证书以享受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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