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
2025-11-153次
尊敬的海关老师你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这句话如何理解?近期我司有一款产品的原材料因为疫情原因不能境外供应商采购保税进口,短期内只得转国内采购,为非保税货物,请问我司这种同一段时间内同一料号即有保税又有非保税生产产品用合同出口可以吗?是否需提前报海关核准?需要哪些资料?这是否为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谢谢!
拱北海关 2022-04-25 17:41:00
您好,结合您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一、关于保税料件串换问题《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8〕104号)第六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署令第247号修改)第二十五条中的“料件串换”予以规范,监管原则:(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署令第247号修改)明确规定:“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二、使用国内采购非保税货物问题对于生产的产品使用国内采购的非保税货物问题,你公司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置:(一)原材料全部使用国内采购的非保税货物的,该类产品不能在加工贸易手(账)册中予以备案,并以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办理出口手续;(二)对于生产加工贸易成品时,耗用的某一项或几项(非全部)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署令第243号修改)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单耗申报手续;确因生产工艺、产品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报核前申报单耗。如需咨询其他业务,欢迎拨打拱北海关热线电话0756-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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