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的Shipping Terms要求从FOB 改成FCA, 可以吗
2025-11-172次
您好, 我们卖产品给母公司,现在母公司的shipping terms 要从fob 改成fca, 请问这样可否操作?一定要是fob吗? 如果我们的commercial invoice 体现的是fca的话,海关清关时会不会有问题? 很急,非常感谢!
厦门海关 2012-03-08 10:03:16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5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成交方式栏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目前《成交方式代码表》主要有:1、cif;2、c&f;3、fob;4、c&i;5、市场价;6、垫仓等供选择; 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六条关于“杂费”栏目的规定,杂费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三、贵公司所询问题中的“fca”条款,是指“货交承运人”,在定义上与成交方式“fob”还是有点小区别,并不完全一致;建议贵公司根据贸易的实际情况,对拟申报的fca价格调整为fob价格进行申报,有关的差价可填报在杂费栏。 以上仅供参考,请以现场海关的实际审核需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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