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用过关手表征税
2025-12-092次
您好!本人因为工作需要基本每日往返香港和深圳,请问对于在香港新购置的个人自用手表在过关时是否在征税范畴(之后会每日携带出入境)?同时,对于征税基数,由于发票金额出具的是原价10000万港币,而实际支付对价为9000港币(有提供银行支付单),征收关税时是否应以实际支付对价为准?此外,由于旅客乘车时间紧张,对于已经征缴的关税,如当前判断不合理,是否有渠道申请仲裁和退款?谢谢!
深圳海关 2019-06-17 14:51:00
你好,你在深圳海关官网上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税款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如您对海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可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进行解决,可查看深圳海关网站-办事指南-行政复议办事指南,根据办事指南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符合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的情况下,可以向深圳海关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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