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2025-12-19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为: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对于“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怎么理解?是指企业注册后,可以不标注在华注册编号,直接标注生产企业在其所在国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两个编号二选一,这样理解正确吗?期待答复,谢谢!
海关总署 2021-11-19 14:02:07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释义对于十五条的解释如下:本条明确已注册企业应当标注注册编号。已注册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是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给予企业便利和自主选择权。长远来讲,我们鼓励境外企业选择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您也可以通过总署官网--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政策法规,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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