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问题
2025-12-282次
尊敬的海关,您好.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103号公告二、对上述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2008年11月9日及以前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按照《通知》执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自有资金项目和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海关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延期。 根据上述条款,需要海关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征免税证明》才可以免进口增值税的规定适用于上述第三条所列自有资金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等项目望指点,应不适用于符合第一条所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不知上述理解是否正确,请指点.谢谢!
上海海关 2009-03-18 05:03:58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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