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科研设备在同级单位内无偿划转的问题
2026-03-061次
咨询人所在单位(农业事业单位)因主责主业变更,需讲近年来进口的科研设备无偿划转给同在海口且同在一个院区办公的同级兄弟单位,是否需要做进口设备的变更申请,划入方及划出方是否都需要做变更申请,如何进行变更申请操作,有没有相关制度的链接可供学习了解。
海口海关 2023-07-31 08:33:28
您好!经电话联系您了解贵单位进口设备为减免税货物。您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三)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转入地海关和转出地海关为同一海关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拨打海口海关服务热线0898-12360咨询。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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