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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型保税仓库设立

2026-03-210次
您好!老师,我想咨询一下公用型保税仓库设立要求。以往规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是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不同时拥有报关企业身份的企业。但最新的法规已经无显示该前提,请问这个前提要求是否现行有效?另外,如果同时拥有报关和进出口收发货人双重身份的企业能否作为公用型保税仓库的经营单位?
北京海关 2021-03-29 10:05:20
您好,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外,报关单位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二是根据海关内部管理规定,“申请(保税仓库设立)企业应当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综上所述,企业在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应已在海关办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保税仓库设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区内企业“双重身份”不再适用。建议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咨询属地海关,并领取““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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