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备进口
2026-04-141次
您好!我司是一家三资企业现在因生产需要而向客户借进一批设备,等到生产完所有成品后再退还给客户,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用不作价设备进口来操作?还有具体的流程又是怎么样操作的?请告知.谢谢!
黄埔海关 2008-01-18 10:01:39
按照《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文第二条规定: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二)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如你公司符合相关规定可向海关申请。 同时,该文件第四、五、六条还规定:四、外经贸主管部门按加工贸易分级审批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一并办理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具备免税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的条件。(二)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的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是否符合规定。五、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审核办理不作价设备免税手续。(一)经营单位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二)主管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经审核后,由主管海关予以备案并核发《登记手册》(加贴防伪标签)。(三)经营单位凭《登记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口岸海关凭《登记手册》验放。六、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逾期补征税款。 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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