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2025-03-1013次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属于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项目确认书是1996年审批的,到目前为止免税额度还有将近500百万美金左右.由于公司将在2009年上新生产线,请问是否仍可用这个500百万美金的免税额度,是不是一定要在2009年6月30日前审批才可以免关税,增值税是否可以免呢?另外现在海关是根据哪个文执行征免税审批的,也就是说审批依据是什么,主要是现在的公告太多了,我们企业有些混淆不清了.谢谢,请不吝赐教!
南京海关 2009-01-19 03:01:34
您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公告中“三、对按照《通知》执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1997年12月31日及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及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自有资金项目和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海关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延期”已经说得很明确。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请以业务现场实际审核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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