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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及海关总署令第161号的疑问

2026-04-290次
你好,我从日本购买了4张录制好的二手黑胶唱片,购买时金额略超过了1000元人民币(约1300元左右)。若一起邮寄回国内的话,此时是否可按照海关总署令161号内的第7条所示“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海关予以免税验放?还是由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所示的“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来需要征税处理?不知道两者有没冲突的地方,希望得到一个准确的回答
海关总署 2021-10-18 14:48:54
您好,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个人邮寄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验放标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中的免税额和物品限值的限制,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规定的免税、征税数量予以验放。但印刷品、音像制品有属于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海关将按规定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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