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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费用计入完税价格的疑问

2025-03-1114次
对外支付研发费用的时候,在税务局已经代征了一次增值税,但是海关说这部分研发费用还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再交一次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计入完税价格的依据是什么?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里的第2章第三节第十一条第二点说的买方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研发服务需计入完税价格,怎么界定是否低于成本呢?如果要交,是否在第一次进口该货物的时候一次性交?
北京海关 2019-09-09 12:01:00
您好,海关对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征税不属于重复征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第十一条(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判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计征。纳税义务人如对本单位特许权使用费存在疑问,可向中国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通过裁定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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