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减免滞报金
2026-05-251次
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减免滞报金?
石家庄海关 2020-05-27 10:02:05
为应对疫情对企业复工复产影响 ,海关总署发布减免疫情防控期间滞报金相关举措。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18号《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一)实施登记放行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尽快补录申报信息,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二)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同期,其他捐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货物收货人也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三)疫情发生前已运抵口岸但尚未报关的进口货物:
1.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8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滞报金的起征日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总署确认并公布的复工日期。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上述日期后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的,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四)进口货物收货复工后开展进出口贸易,无法及时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五)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进口货物收货人可向申报地海关一次性提交疫情防控期间的减免申请,无需分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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