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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贸易期满复运出口

2026-05-260次
拱北海关您好! 我司2019年12月以租凭贸易、租凭征税监管方式的两份报关单进口一票从韩国租凭的设备,租期2年,租金一次性支付,现设备快到期需复出口,但境外的供应商已从原来的a名称,变更为新的b名称,此次我司退运出口的话,是否可以以新的b名称出口报关呢,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盼复,谢谢!
拱北海关 2021-11-23 14:56:00
您好,境外收货人是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根据问题描述,你公司已于2019年12月以租赁贸易监管方式进口设备,建议设备复出口申报时,境外收货人与进口时合同签订方保持一致。如需咨询其他业务,欢迎拨打拱北海关热线电话02756-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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