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自用车辆进口事宜咨询
2026-06-131次
尊敬的官关:您好!我老板是香港人,现在他因为长期在内地工厂上班,想将在香港自用的个人车辆运往内地使用,请问我应该如何办理手续?具体需要提供哪些单据?谢谢您及时回复!
深圳海关 2008-11-13 05:11:56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相关规定,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一)身份证件;(二)长期居留证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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