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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海外购物关税收取的异议

2026-07-261次
我(身份证号码222404197609299017)于2016年3月31日在美国亚马逊网站网购一件皮夹克自用,订单号为108-8904311-5539452,皮夹克单价为206.28美元,当时预收关税为41.26美元,美国亚马逊国际运单号为apechi1230519683。经查询到:此邮包由易客满国际快件有限公司向天津海关申报,并由天津海关在2016年4月7日完成该邮包的清关程序及放行。截至目前,亚马逊公司及易客满公司均称按照20%的税率向天津海关进行申报关税。对于采用税率及进口税金额,我本人持有异议。由于清关行为为4月7日,在海关新政实施前。故依据新政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之规定,我购买的皮革夹克应归属于皮革服装及配饰类,对应税号05000000,税率应为10%。故请求贵单位予以核实,并由于跨境电商业务个人应缴纳税款为电商代收代缴,还请贵海关要求亚马逊公司及代为清关的易客满公司修正相关跨境商品税号,并按正确个人行邮物品税号代缴行邮税款及退还多余的预交税款。让我们消费者既可以履行依法依规缴税义务,又不至于让个人利益受到损失。
天津海关 2016-04-29 03:04:55
您好!您反映的单号apechi1230519683,确实为在我关通关的个人物品类快件,申报品名为calvin klein外套,税号04010100 外衣,适用税率20%,税金为255.79元。对于邮件中说明的实物为皮夹克一事,我关已将情况向代理报关公司说明,请耐心等待核实结果。谢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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