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对硫磺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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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95号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对附件所列税目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而在海关总署提供的附件中,硫磺被列在第四项。据了解,海关总署的这一公告源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19日公布的《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通知说,2009年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并调整矿产品增值税税率。2009年1月7日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的明确答复:《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只是税目税率的调整,目前进口硫磺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已将此事通知海关总署。
南京海关 2009-01-20 03:01:45
您好!目前海关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5号对25030000(硫磺,但升华硫磺,沉淀硫磺及胶态硫磺除外)征收17%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他信息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最新的政策调整您可关注中国海关网查看相关公告。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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