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
2026-10-121次
请好,请问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价值不超过多少不用加工贸易批准证,单个价值多少不用征税,是否有缓税税款?
上海海关 2010-05-17 02:05:29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税款起征点为5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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