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5号》
2026-10-133次
第七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一)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对于第七条的第(一)款,对与“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应该作为0-5人的理解,由于海关总署对该规定未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导致海关对此不能正确处理,影响了海关和常驻机构的办事效率。为进一步明确该款规定,希望贵关能向上级机关提议对此做出正式解释。
上海海关 2007-09-18 10: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5号》第四条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如果常驻人员中外籍常驻人员为0人,均为中方人员,取得有关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视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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