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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44号公告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2026-10-131次
关于目前塑胶零件,商品编码:39269090.9编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出口商品,请问:1.如果手册己经有这个编码的出口项号,还要补交限制出口保证金吗? 2.如不用交保证金,关于公告中(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如要申请手册延期核梢,是否还要补交保证呢?
南京海关 2007-07-25 06:07:22
您好!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有明确规定,“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在2008年8月2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业务除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外,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对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延期手续应先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海关审核企业提交的外经贸部门的批文、原手册等材料后给予具体办理结果。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您以海关业务部门实际处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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