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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4号文

2026-10-140次
您好,因为44号文的公布,我司产品归入限制类产品,请问我司有一本合同10月25号到欺,此合同进出口量已经使用率过80%以上,但还有订单需要出口,请问如果我司申请合同核销,是否要补交台帐保证金?盼复,非常感谢!
黄埔海关 2007-09-17 09:09:05
根据44号公告规定,在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若贵公司的合同在2007年8月23日前以备案,可参照此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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