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贸易进口设备退运
2026-10-170次
我司于2012年8月份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设备一台,已征关税7%,增值税17%,其中增值税部分已经国税部门进行抵扣。经运行后发现其质量存在缺陷,无法投入生产,该缺陷国内外均无法修复。经与供应商协商后同意免费更换同品名不同型号的设备一台。请教如下问题:1、上述供应商免费更换的与原进口(即拟退运出口的设备)同品名不同型号的设备能否以“无代价抵偿”的方式申报进口。 2、若无法以“无代价抵偿”的方式进行设备的更换,该存在质量缺陷的设备能否以“退运货物”的方式申报出口?需要什么资料? 3、若该存在质量缺陷的设备能以“退运货物”的方式申报出口,由于进口时所征的增值税部分现已经国税部门办理完毕抵扣手续,如此能否向贵关申请办理退还原进口时所征关税及增值税?这种情况申请退税需要什么资料?
汕头海关 2012-12-18 11:12:59
你好,对于你所提问题答复如下,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所称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如企业所更换货物符合该要求,且提供《办法》规定的单证,可按“无代价抵偿”申报进口。问题2:《办法》第五十八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问题3:《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企业需提供《退税申请书》;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等海关认为需要的单证。另,第六十七第(二)款规定,“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企业已抵扣的原进口增值税税单不予退还。 对于以上3个问题的实际操作,请你司向申报地海关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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