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249号令第三十条
2025-04-0410次
进口常温水产品(非冷冻非冷藏),请问是否需要依照249号令第三十条:“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标示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 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 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 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标示。
海关总署 2021-10-15 16:25:59
您好,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及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目前海关总署正在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修订更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将于近期发布,请您随时关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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