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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生二次结算事实的保税/加工贸易货物, 是否可按照公式定价货物,判定不存在“溢短装’

2025-05-0213次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式定价大宗散货溢短装问题的批复》(2017年1月4日 署税函[2017]1号) 规定“对于公式定价货物,如在合同中对数量和最终结算价格的确定依据有明佣观定,则不存在“溢短装’,应按照最终结算发票中的数量和以此为基础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即公式定价货物不存在“溢短装”。 按照《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44号公告),附件2,报关单填制要求: (1)公式定价确认“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该栏目未填报或填报为“否”均视为非公式定价进口货物。 (2)暂定价格确认“公式定价确认”填报“否”的,无需填写“暂定价格确认”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3)公式定价备案号“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均填报“是”的,应当按要求在报关单备注栏准确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 实际进口情况:我司进口货物需要进行二次结算货物,因进企业加工贸易账册或保税仓,按照上述《报关单填制要求》“公式定价确认”填“否”,“暂定价格确认”不填“公式定价备案号”留空。货物进口有二次结算事实发生,按要求及时向海关进行二次结算申报改单及补税工作, {【问题】:我司进口上述货物是否可以参照上述《公式定价大宗散货溢短装问题的批复》不存在“溢短装”按照最终结算发票中的数量和以此为基础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不予追究企业因非主观过错造成“溢短装”,而被处于海关行政警告或行政处罚。
南宁海关 2023-03-16 14:51:00
您好,请提供报关单等详细信息至申报地海关具体咨询,或致电南宁海关服务热线:0771-12360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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