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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布2007年第17号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及的内容:

2025-07-1513次
1.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可转入本公司未到期合同.2.加工贸易合同的进口时间有不同日期,征收缓税利息何日起计征.3.其中第4段,本公告适用那些企业,请问老师详细说明.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请问老师可否详细说明那些企业除外.4.在国外进口的商品《白板纸、白卡纸、铜版板、书纸》经过企业加工分切为成品是否可转厂或直接出口.
黄埔海关 2007-04-16 12:04:01
一、按照文件规定,新增补商品的已经申请加工贸易业务的,要求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你提的与文件有冲突。 二、请查阅内销补税有关文件(39号公告)。 三、指特殊监管区域已经设立的企业。 四、具体看料件、成品是否在禁止进出口范围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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