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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代价抵偿在保税物流园区的操作

2025-08-086次
关于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句 区外原进口货物需要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需要复运进境的,不得经过园区进出境或者进入园区存储.针对第一句提问,a企业(来料加工)出口至保税物流园区,b企业加工贸易进口后发现品质不良,是否可以通过保税物流园区退运(不是退换)给a企业?第一句的这句需要如何理解?第二句 根据无代价抵偿货物规定进行更换的区外原进口货物,留在区外不退运出境的,也不得进入园区.针对第二句提问,a企业(来料加工)出口至保税物流园区,c企业以一般贸易完税进口后发现品质不良,是否可以通过保税物流园区退回a企业进口维修后,c企业以无代价抵偿的形式进口?第二句的这句应该怎样理解?在保税物流园区可不可以开展无代价抵偿的方式,如果货物是在国内不出境?
南京海关 2007-08-09 11:08:09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有关您咨询的问题与提到的法律规定没有关联。署令第134号第35条所述“区外原进口货物”、“根据无代价抵偿货物规定进行更换的区外原进口货物”都是指企业实际从境外进口的货物。有关您咨询的第一个问题,根据您的描述,b企业可以将货物退运通过保税物流园区给a企业。但是企业能否按照“退运货物”这种监管方式申报退运须需经海关批准。有关您咨询的第二个问题,c企业可以将货物退运进入保税物流园区进行维修,不能在区外维修,而只能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进行维修,c企业再次进口时则不能按照无代价低偿的监管方式进行申报。由于我们对您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是很清楚,若你司是想在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办理相关业务,可以与张家港海关保税物流园区备案科联系,电话是0512-58695252。以上意见仅供您参考,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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