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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保税区仓库设备司法拍卖有关问题

2025-08-193次
疆内某保税区仓库内设备,原买受人未办理出关和缴纳关税,法院查封后进行司法拍卖:1、买受人拍得后,如何办理出关手续?买受人依据拍卖成交法院裁定文书是否就可以办理出关?新疆海关是否有对应申报出关流程和手续要求?2、买受人拍得后,关税缴纳主体是买受人么?缴纳关税的基数是原买受人申报入关价格,还是司法买卖成交价格?有无对应政策依据?
乌鲁木齐海关 2021-08-23 17:48:11
网民,您好。
针对您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之规定。买受人在拍得货物后,需办结海关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之规定。关税缴纳主体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缴纳关税的基数,也就是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政策依据为上述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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